|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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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24 11:51 保定市北市区商务之窗编辑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以及办事机构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④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⑤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外资企业为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答复文件);
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②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③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④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⑤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⑥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⑦名称核准通知书;
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⑨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金数额证明由财政部门出具,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数额证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资金数额证明由有关的开户银行出具;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由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银行出具。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行业与项目,应当在立项阶段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
·出资规定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权的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①出资缴付时限
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表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70%
300_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
50%
1000_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40%
3000万美元以上
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1/3
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不低于25%
·年检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年检主要内容包括:
①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②股东或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③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⑤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年度检验时限:企业年度检验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文件:
①年检报告书;
②营执照正、副本;
③年度审计报告,并附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④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所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年度检验标识
登记管理通过年度检验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日本广播协会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度检验戳记,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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